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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2026-06-26     来源:贵州政务服务网     浏览:187

    事项名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61号签发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签发日期2019-04-15文件有效期2023-12-31
    事项政策条款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兑现期限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开阳县税务局监督投诉工作时间申请人可拨打县政务大厅投诉室电话0851-87253281进行投诉,也可在县政务大厅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非工作时间申请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在贵州省开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进行现场咨询或在开阳县政务大厅法人综合服务区A06-A07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以及通过开阳县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851-87225826及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或通过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2、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兑现渠道
    (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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